浙江省工艺美术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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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浙江省工艺美术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由从事工艺美术行业传承发展的各级传承人和志愿为工艺美术事业传承保护开展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团结工艺美术人、工艺美术从业者、致力于工艺美术技艺传承发展和学术研究的各界人士、机构和团体。

(三)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推动工艺美术学术和理论的传承与发展。

第四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浙江省民政厅。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武林广场8号浙江省科协大楼4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工艺美术学术交流活动,研究工艺美术理论,组织学术论文研讨,评选优秀学术论文。普及工艺美术知识,开展科技、工艺美术咨询、人才培训,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举办工艺美术大奖赛和参展评奖组织全省工艺美术系列职称中级、高级、省级大师、国家级大师评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必须从事合法业务,没有不良记录;个人会员应是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的合法公民。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在工艺美术传承方面具有理论与实践贡献或志愿为工艺美术的有效传承提供各种支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发起人为终身理事或以上职务。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是常务理事会研究,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发起人权益等相关事宜;

(九)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对工艺美术传承有较强的责任心和领导本学会开展传承保护工作的组织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原则可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副会长和理事等职务。且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各类资助;

(四)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是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是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工艺美术学会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武林广场8号浙江省科协大楼410

邮编:310000

网站:http://www.zjacs.org

总机:0571-87006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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